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当目标公司净利润为负时,按公式计算的业绩补偿金额可能远超投资本金,甚至出现“亏损越多、补偿越高”的怪象。本文结合最新司法案例,解析法院如何认定此类条款效力,并为投资方、融资方提供风险防范指南。
一、热点案例:亏损1亿反而要赔2亿?法院紧急叫停
2023年,某私募基金与科技公司签订对赌协议,约定若目标公司三年累计净利润未达5亿元,原股东需按公式补偿差额。后因行业寒冬,公司连续亏损超1亿元,按公式计算补偿金额高达2.3亿元,远超投资本金。原股东拒绝支付,双方诉至法院。
法院最终判决:补偿金额以投资本金为上限,超出部分不予支持。理由在于,业绩补偿本质是估值调整机制,而非无限风险转嫁工具。若允许补偿金额超过本金,将导致投资方“零成本持股”,违背公平原则。
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:股权投资协议中的补偿条款设计需兼顾商业逻辑与法律底线,盲目追求高额补偿可能适得其反。
二、法律分析:为何补偿款为负值无法获支持?
1. 合同目的偏离:补偿≠获利
业绩补偿的核心是对投资估值的合理调整,而非让投资方从公司亏损中获利。若目标公司净利润为负,按公式计算的补偿金额可能超过投资本金,实质是“投资款返还+额外收益”,已超出估值调整范畴。
典型案例:浙江某法院在(2014)浙杭商终字第2488号案中明确,当净利润为负时,应视为“未完成业绩”,按零计算补偿金额,避免“亏损越多、补偿越高”的悖论。
2. 公平原则限制:司法干预“显失公平”条款配资头条网站
根据《民法典》第6条,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遵循公平原则。若补偿金额远超投资本金,法院可能以“显失公平”为由调整补偿上限。例如,辽宁高院在(2015)辽民二初字第29号案中,直接驳回按负值公式计算的补偿请求。
3. 资本维持原则: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
若补偿义务人为目标公司,补偿款支付可能导致公司资产不当减损,损害债权人利益。最高法在《九民纪要》中强调,此类条款需符合《公司法》利润分配规则,否则不予支持。
三、行动指南:如何设计“抗风险”补偿条款?
对投资方的建议
明确参数边界:在协议中约定“实际净利润最低为零”,避免负值计算导致补偿失控。
设置补偿上限:约定补偿总额不超过投资本金,或按持股比例分段计算。
选择复合补偿方式:优先采用“股权补偿+现金补偿”组合,降低单一补偿风险。
对融资方的建议
限定业绩指标范围:排除不可抗力、政策调整等外部因素对净利润的影响。
引入动态调整机制:例如约定“多年累计补偿”时,扣除已支付部分。
提前评估履约能力:若补偿义务可能超出股东偿付能力,需在协议中设置替代方案(如分期支付、债转股)。
四、风险提示
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(北京大学法律硕士、高级合伙人)特别提醒:
条款设计需专业审核:补偿公式的数学逻辑与法律逻辑可能存在冲突,需由专业私募基金律师介入;
关注行业特殊性:科技、生物医药等高风险行业,建议设置弹性业绩指标;
诉讼策略前置:在协议中约定争议解决方式,避免陷入“公式之争”。
互动话题:您是否遇到过对赌协议中的“天价补偿”纠纷?欢迎在评论区分享经历,获取定制化法律建议。
结语:股权投资是风险与机遇的博弈,唯有精准把握法律边界,方能实现双赢。具体案件需咨询专业律师,量身定制风控方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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